人大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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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简介


北塔区人民代表大会
    北塔区人大代表大会是北塔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每届任期五年,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时,方能举行。
    北塔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97年12月11日召开。本届区人民代表大会是第五届,本届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于2016年12月选举产生,现有代表142人。
     北塔区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选举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选举区监察委员会主任;选举区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和审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区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区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北塔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北塔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北塔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北塔区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北塔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7年12月14日正式成立。2016年12月,北塔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依法选举产生了北塔区五届人大常委会。本届区人大常委会由1名主任、5名副主任、19名委员组成。区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区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与北塔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北塔区人大常委会机关由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等5个专门委员会和办公室(信访室)、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等2个办事(工作)机构组成。各专门委员会受区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北塔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职权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领导或者主持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区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撤销乡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区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区人民政府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市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根据区人民政府区长的提名,决定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人事任免;根据区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决定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免;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工作;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有关职务;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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